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董磊,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白敏,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董磊与被告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于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磊诉称,2009年7月4日被告白敏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被告白敏辩称,原告所举证借条不是我书写,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被告白敏借原告董磊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董磊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白敏09.7.4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闫新亮借原告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敏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于 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泳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