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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铎申请执行董天磊、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铎,董天雷,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铎,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董天雷,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董口镇。被执行人董超,男,汉族,董口镇教师,住鄄城县董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鄄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鄄执字第227-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超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现需划拨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董超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董超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176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账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董超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冻结20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