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路支行与被告沈成名、王继勇、X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支行,沈成名,王继勇,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经发大厦一层。注册号610100200055136。负责人吴振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苏,女,该公司信贷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高萍,女,。被告沈成名,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沙县福口镇延溪村村民。被告王继勇,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灵台县邵寨镇东坪村村民。被告XXX,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与被告沈成名、王继勇、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5元,剩余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康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