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71)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杨某某,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杨某甲和杨某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性格不投,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被告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经济上限制原告。2011年12月,原告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得知此情况后便向原告表示改正错误,故原告放弃了离婚之念,但被告不守诺言,老毛病复发,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可言。2010年8月20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古冶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并没有合好,故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坐落于古冶区赵各庄南工房8楼3单元25号的房产(价值15万元)。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能接受。在2008年我退休前经济不太好,她因为爱玩牌打麻将经常会发生争吵,有时动过手,这就是她所说的暴力行为。退休后一年,我就去丰润宝泰钢厂打工去了。一年后我又到唐山,现在的工作是在开滦井下操作钻机,没准在哪,经常在各矿,经常不在家。在2012年9月以前我的退休工资卡和打工的卡全部由她保管。在2012年9月以后她给我了,到现在总在家里放着。原告说的事实和理由与我们现实生活不相符,所以我不能接受。另外我们有两个女儿,一个婚后在丰润,一个在唐山矿上班。因二女儿没有结婚,我不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因为这样会给我们的女儿造成很大的压力,生活不愉快。原告提出的离婚要求我只能做到女儿结婚以后再说。以上所说邻居们可以作证,总之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8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杨某甲和杨某乙,现均已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刘某某起诉离婚,被告杨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