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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05

案件名称

重庆云帆淡水鱼养殖场与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云帆淡水鱼养殖场,重庆市双河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云帆淡水鱼养殖场。住所地:重庆市河口镇茶店村。负责人:何先云。委托代理人耿麒维,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双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双河口镇。法定代表人:李军,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元富,重庆市双河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重庆云帆淡水鱼养殖场因诉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法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征地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人民政府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实施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已告知重庆云帆淡水鱼养殖场变更被告,但其拒绝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重庆云帆淡水鱼养殖场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征收土地的实施以及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是区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征收涉及上诉人重庆云帆淡水鱼养殖场使用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由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本案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人民政府并非实施征收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也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实施征地以及实施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告知上诉人重庆云帆淡水鱼养殖场变更被告,但其拒绝变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应 禧代理审判员 宋 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傲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