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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2006号

申请执行人唐海强与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开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海强,陕西高速开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2006号

申请执行人:唐海强,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开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谭兴平,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唐海强与被执行人陕西高速开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2)25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2)25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