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XX兰,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尖,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兰与被告王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兰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XX兰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邱园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谈笑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