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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438号

高泽华与方伟珍、朱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泽华,方伟珍,朱灶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438号

原告:高泽华,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伟珍,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朱灶秋,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华诉被告方伟珍、朱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夏琰

人民陪审员  陈生华

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