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438号
原告:高泽华,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伟珍,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朱灶秋,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华诉被告方伟珍、朱灶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夏琰
人民陪审员 陈生华
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