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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杨甲友与李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甲友,李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981号申请人杨甲友,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栋,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杨甲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工资、奖金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栋名下的工资、奖金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于宝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