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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宗明与马仁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1061号关于原告周宗明诉被告马仁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周宗明。委托代理人王玉林。被告马仁悌。原告周宗明诉被告马仁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宗明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仁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宗明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30日购买原告收藏的字画,欠原告45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归还日为2011年7月底,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450000元。被告马仁悌在答辩期限内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被告马仁悌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言明:今欠到周宗明人民币450000元,归还日2011年7月底。到期后,被告马仁悌未能归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欠条1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仁悌欠原告周宗明45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仁悌应按欠条上约定的给付期限支付款项,现其久拖不还,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另,被告马仁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仁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宗明欠款计人民币4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马仁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40001276。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