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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83号

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83号原告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宝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十堰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皮兴学,该公司经理。

原告十堰桐凤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凤工贸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桐凤工贸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和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价值49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十堰市黄金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武当广场两处商业用房、即房屋面积为198.22㎡(产权证号:茅箭区字第20108607)、房屋面积为65.85㎡(产权证号:茅箭区字第2010860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桐凤工贸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十堰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十堰市黄金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武当广场两处商业用房的抵押、转让手续,即房屋面积为198.22㎡(产权证号:茅箭区字第20108607)、房屋面积为65.85㎡(产权证号:茅箭区字第20108608)的两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 判 长  武思友

代理

审判员  王 瑞

人民陪审员  施子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 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