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3305-3号原告熊宝剑,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刘建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明,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郭代丽,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宝剑与被告杨建明、郭代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宝剑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宝剑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宝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熊宝剑负担。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王永胜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