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321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梁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要的子女抚养费太多,其现在没钱,暂时不告了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