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321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梁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要的子女抚养费太多,其现在没钱,暂时不告了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