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邹执二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忠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超,韩秀娟,陈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二字第275号申请人张忠超。被执行人韩秀娟。被执行人陈泽海。申请执行人张忠超与被执行人韩秀娟、陈泽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邹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邹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立审判员  赵光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