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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立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少涛与杜成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少涛,杜成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立保字第24-1号申请人陈少涛。被申请人杜成效。申请人陈少涛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杜成效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万元粤X**号丰田小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其所有的价值20万元粤X**号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少涛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一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成效所有的粤X**号丰田小车一辆;查封申请人陈少涛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粤X**号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谭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