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812号
原告:张兰芳,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杜洪潮,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芳与被告杜洪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兰芳负担。代
审判员 吕西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