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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812号

张兰芳与杜洪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兰芳,杜洪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1812号

原告:张兰芳,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杜洪潮,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芳与被告杜洪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兰芳负担。代

审判员  吕西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