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8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本市××蒋村街道西溪花园紫菱苑19幢1单元301室4号房间内,趁被害人马某外出之际,窃得联想牌t430u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50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发票、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辨认笔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