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名山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沿江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黄雅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雅安工业园区绿兴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碧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硕,男,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81号2单元7号,系王碧达之子。被执行人王碧达,女,生于1938年7月28日,汉族,住芦山县芦阳镇振兴路18号2幢2单元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名山名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潘硕、王碧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潘硕、王碧达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634430.98元代偿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潘硕、王碧达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雅安工业园区有4913.63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名国用(2008)第8346号]、四幢厂房[房产证号:名房权证蒙阳字第0808号]及其设备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雅安工业园区的4913.63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名国用(2008)第8346号]、四幢厂房[房产证号:名房权证蒙阳字第0808号]及其设备等财产。
二、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四川科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宝东
审判员 黄立勋
审判员 芮 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