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终本裁定368孔令虎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虎,刘顺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孔令虎,被执行人刘顺庄,申请执行人孔令虎与被执行人刘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晋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顺庄给付孔令虎梨款32236元,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刘顺庄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经查询金融部门及村委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执字第00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李志杰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