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刑二初字第032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3)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楠楠、被告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张家港市塘桥镇沁诺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308宿舍,趁无人之机,分别从同宿舍的贺某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陈某乙包内窃得人民币1200元、陈某甲包内窃得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