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3)东民初字第619号廖泉与廖振辉、廖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泉,廖振锋,廖振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廖泉。被告廖振锋。被告廖振霞。原告廖泉与被告廖振锋、廖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家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青莲担任记录。原告廖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振锋、廖振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泉诉称,原告廖泉与被告廖振锋系朋友关系,被告廖振锋、廖振霞系兄妹关系。2013年1月6日,被告廖振锋以起房子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廖振霞作为担保人。同日被告廖振锋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注明今借到廖泉5万元,两个月还清。被告廖振霞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追索,两被告拒绝偿还借款。诉讼请求:一、被告廖振锋返还原告廖泉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从2013年3月7日起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振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及被告廖振霞作为担保人;3、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被告廖振锋、廖振霞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廖振锋、廖振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廖泉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廖泉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廖振锋立据向原告廖泉借款5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廖振霞的责任问题。借据对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内,被告廖振霞应对被告廖振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振锋返还原告廖泉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从2013年3月7日起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廖振霞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振锋、廖振霞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05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家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