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18号公诉机关安涡阳县公安局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保昌,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9日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保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保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杜保昌持C1D型驾驶证驾驶牌号为皖S×××××的金杯面包车行驶至、S307线200KM+470M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驶入道路右侧沟内,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牛某1、牛某2、吴某和其本人受伤,后杜保昌弃车逃逸。经鉴定,牛某1、牛某2、吴某所受外伤属于重伤。涡公交认字(2012)第00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保昌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保昌家人与本案的被害人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杜保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3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保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牛峰、娄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行车证、驾驶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保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重伤的后果且有弃车脱离现场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保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确有悔罪态度,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保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会风
审判员 李苏军
审判员 武 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