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中刑执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彪文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彪文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丽中刑执字第2130号罪犯彪文桥,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丽江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彪文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彪文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3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彪文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彪文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