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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与柳承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柳承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柳承尧,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承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役,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庆     九审判员 缪     新     国审判员 吴丽群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齐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