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拟稿: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商保第8号原告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来科,董事长。被告上虞市希望包装厂被告王文中,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泽县泽园包装有限公司、王文中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虞市希望包装厂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宗孝朋所有的鲁D4F9**号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宗孝朋所有的鲁D4F9**号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上虞市希望包装厂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德先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狄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