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原京澄化纤有限公司与元氏县信达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京澄化纤有限公司,元氏县信达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商初字第28号原告太原京澄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乱石滩。法定代表人缪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廷营,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元氏县信达纺织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元赵路。法定代表人时小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京澄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氏县信达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京澄化纤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京澄化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京澄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由原告太原京澄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