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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304号

崔长荣与宋华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长荣,宋华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崔长荣,男,汉族,1948年8月1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告:宋华展,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长荣与被告宋华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长荣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长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长荣承担。

审判员  韩彦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