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崔长荣,男,汉族,1948年8月1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告:宋华展,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长荣与被告宋华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长荣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长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长荣承担。
审判员 韩彦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