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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润泉与梁福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润泉,梁福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陈润泉,男,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梁福宜,男,汉族,住中山市。申请执行人陈润泉与被执行人梁福宜,梁北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中一法执字第24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0月8日本院决定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中一法执恢字第116号。本院在另案执行黄少坚与梁福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3年7月4日委托中山市中宝拍卖有限公司对梁福宜所有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合胜村又有围(坦洲镇凤翔街34号)的土地[土地证号:转339805**)及地上建筑物、屋内部分家私电器进行拍卖。中山市中宝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以1423500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并以1540000元拍卖成交。对该拍卖款,本院依法在梁福宜的债权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并作出了《关于执行梁福宜系列案的案款分配方案》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在收取后未提出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纳入了分配范围,其分配得款25793元。另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梁美结共有房地产位于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301号,该房地产由本院另案执行李玉兰与梁福宜、梁北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处理中。此外,本院依职权调查,在本市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以《关于执行梁福宜系列案的案款分配方案》载明执行结果告知的形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款已分配完毕,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中一法执恢字第1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款可供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李劲松执行员  王 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黄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