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红磊与蔡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磊,蔡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李红磊,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孔繁强,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虹,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红磊与被告蔡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蔡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谭树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闫秋芹,人民陪审员刘永海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磊的委托代理人孔繁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磊诉称,2011年10月5如被告向原告借款133000元,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红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1年10月5日借条1张,金额133000元;证据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2张。被告蔡虹未提供答辩和证据。经庭审调查,结合案情,本院综合分析确认下列事实:2012年1月13日被告蔡虹向原告借现金13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分19期归还,每期归还现金7000元,担保单位为济南天天服饰有限公司(已加盖单位印章)。原告将上述款项交付被告后,被告至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蔡虹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相关事实的确认,应以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款的借条和银行转款的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红磊借款人民币133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由被告蔡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树杰代理审判员 闫秋芹人民陪审员 刘永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倩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