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再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再字第4-2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宜安广场2804、2805室。法定代表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荣华,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法定代表人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安利英,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权。委托人王振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再审人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永冷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谭胡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慧、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再审期间被告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日月花园策划销售合同》第十条第5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协商不成时,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而合同第一条规定物业的坐落位置为湖南省双牌县。根据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应��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查明,201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日月花园策划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日月花园物业进行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包括物业的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扥事宜。合同第一条规定物业的坐落位置为湖南省双牌县、第十条第5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协商不成时,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合同签章处的公司地址为湖南省双牌县平阳路138号。被告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合同约定的物业的地址在湖南省双牌县平阳路。本院认为,被告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双方签订的合同注明公司地址和物业为湖南省双牌县平阳路,并公司一直在该地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物业所在地即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并不违反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的物业所在地即标的物所在地为湖南省双牌县,本案应由湖南省双牌县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被告永州市日月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理书记员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