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国林。2013年3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国林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怀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国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贾世江(已判决)与蒋宗杰(已判决)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矛盾。同年7月20日,蒋宗杰听说贾世江要找人打他,觉得不服气,于当日下午纠集了张光明、汪昭(二人均已判决)找贾世江讨说法,三人经商量如与对方谈不拢就打架。蒋宗杰担心三个人过去打架会吃亏,遂让张光明再找人帮忙,后张光明打电话给被告人曾国林纠集了“小剑”等五个年轻人。随后,张光明、蒋宗杰、汪昭三人先来到三门县高枧乡吴岙村找到贾世江,双方谈好后,张光明、蒋宗杰、汪昭来到吴岙村吴小牛烧烤摊吃晚饭,此时,曾国林带着“小剑”等五个年轻人也来到吴小牛烧烤摊吃晚饭。贾世江见状后认为蒋宗杰等人想找他麻烦,心里不服气,遂纠集了贾德林、王连长(二人均已判决)与贾德俊(另案处理)等人手持木棒赶到吴小牛烧烤摊。双方见面后互相挑衅,后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蒋宗杰用啤酒瓶打伤了贾德俊的颈部、头部等处,汪昭用啤酒瓶殴打对方,张光明用木棒殴打对方,贾世江、贾德林、王连长与贾德俊手持木棒殴打对方,被告人曾国林用板凳殴打对方。双方人员在打架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三门县公安局鉴定,贾德俊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光明、贾世江、蒋宗杰、汪昭、贾德林、王连长、贾德俊的供述、证人王某、曾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和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国林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国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国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挺
人民陪审员 王方群
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杨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