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88号佳丽广场写字楼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殷戬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慕,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武汉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2)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尚德智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艳平
审 判 员 邓万杰
代理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