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横法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6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偿还贷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2月1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5‰,已付利息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2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白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付给董某某10000元;2、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负担;3、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4、以上和解协议由白三平担保。被执行人白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付来10000元兑现给董某某。本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