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于坤与任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坤,任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桓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于坤,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金立峰,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佳,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于坤诉被告任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坤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1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2年2月20日还清。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此,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于坤提供的被告任佳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