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夏琴与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琴,高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李夏琴,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焦治平,男。被执行人高翠英,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夏琴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李夏琴与被执行人高翠英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高翠英于2013年11月18日前给付申请人李夏琴40万元,申请人李夏琴自愿放弃本金20万元及全部利息,被执行人高翠英承担诉讼费5560元及执行费8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