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小龙与白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龙,白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会平,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小龙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2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白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杨小龙与被执行人白会平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白会平于2014年1月17日前给付申请人杨小龙30万元,于2013年1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40000元,申请人杨小龙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白会平承担诉讼费2720元及执行费4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