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白如君与王新平、宋还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如君,王新平,宋还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白如君,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新平,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宋还仁,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白如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新平、宋还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新平、宋还仁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3年3月26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3年5月1日前给付32214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7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