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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公司与姜文勇、陈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公司,姜文勇,陈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5820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陈鲁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泽瑞,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耿秀云,该公司干部。被告姜文勇,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璇,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公司与被告姜文勇、被告陈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泽瑞、耿秀云,被告姜文勇,被告陈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公司诉称,原告与天津大学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天津大学二手住房集资房屋装修及空置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从2006年3月15日开始由南开区房产公司对天津大学二手住房集资房屋装修及空置房屋进行管理。原告接管后,在所有空置房屋的防盗门上贴有南开区房产公司的封条。2013年4月11日原告巡视员李荣树在对空房进行巡视时发现北五村26号楼1门102室防盗门锁已被更换,封条已被撕去,房屋被强占。经调查北五村26号楼×××室是被二被告强占。被告姜文勇无职业,其本人称是由于自己的住房南开区燕宇小区35号楼×××室已出售没地方住,就强占了北五村26号楼×××室房屋。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二被告搬离北五村26号楼×××室,但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搬出,故原告诉请二被告立即将天津大学北五村26号楼×××室房屋腾空,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委托管理协议书,证明讼争房屋为天津大学委托原告管理的房屋;证据二、原告及天津大学房管处出具的证明,证明讼争房屋由原告代管;证据三、天津大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天津大学同意由原告进行诉讼;证据四、产权证复印件,证明讼争房屋权利人为天津大学。被告姜文勇、被告陈璇辩称,原告代理人确实找过被告,对于占用讼争房屋的事实被告也认可。因被告家庭困难,家庭成员因病相继去世,且有癌症病人,被告姜文勇的腿也粉碎性骨折,医药费花销很大。二被告是低保户,没有钱租房住,被告正在申请办理廉租房,被告也向房管局局长写过信,房管局局长表示如果被告能出具家庭困难的证明就能办理廉租房,但具体申请到廉租房的日期无法确定。因此二被告现在无法腾房,如果二被告申请到廉租房,二被告肯定搬离讼争房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是希望能给原告腾房的,但是二被告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去,因此无法腾交讼争房屋。二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母亲患病情况;证据二、被告父亲死亡证明,证明被告父亲死亡情况;证据三、被告姐夫的病理诊断报告2张,证明被告姐夫因患癌症做了2次手术;证据四、被告姐姐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姐姐的患病情况。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讼争的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北五村26号楼×××室系天津大学的国有自管产房屋。2013年3月15日案外人天津大学与原告签订《天津大学二手住房集资房屋装修及空置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案外人天津大学将二手住房集资过程中的空房管理与入住户装修管理委托给原告管理,该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天津大学提供原告托管的空置房屋,原告按天津大学要求进行验收、封房并确保其房屋不被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占用,如发生占用房现象由原告负责清理。2013年6月8日原告与天津大学房管处共同出具证明,确认天津大学北五村26号楼×××室于2006年3月15日托管给原告,并共同确认了封房时的水、电、煤气表数。在原告对讼争房屋进行封房管理期间,二被告于2013年4月未经原告允许自行入住讼争房屋至今。庭审中,二被告表示其认可原告对讼争房屋的管理权利,但因二被告家庭困难,现没有能力腾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外人天津大学系本案讼争的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北五村26号楼×××室房屋的权利人,其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告系经天津大学委托对讼争房屋进行管理,故原告有权对占用讼争房屋的行为主张权利。二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自行入住讼争房屋并持续居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请二被告立即将天津大学北五村26号楼×××室房屋腾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二被告抗辩称其家庭困难,没有能力腾房,不构成二被告拒绝将讼争房屋返还原告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姜文勇、被告陈璇将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北五村26号楼×××室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公司。案件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姜文勇、被告陈璇担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范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