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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吕炎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吕炎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14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肖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聂燕燕。被告吕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吕炎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3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张培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