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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赵梦侠与陈相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1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