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重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瑞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瑞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重字第014号原告李军,农民。被告李瑞阳,农民。原告李军与被告李瑞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遵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李瑞阳不服,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唐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2)遵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告李军于2013年10月9日以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错误,应另行提起继承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长 张静波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侯凌云二0一三年十月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