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高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继献与李仁东、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献,李仁东,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文高商初字第74号原告李继献,男,汉族,农民,住文登市。委托代理人栾伟强,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东,男,汉族,农民,住文登市。被告隋涛(系被告李仁东之妻),女,汉族,农民,住文登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隋中英,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继献与被告李仁东、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善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献之委托代理人栾伟强,被告李仁东、隋涛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隋中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继献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皮毛动物养殖业。2011年11月6日,二被告以养殖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仁东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仁东、隋涛辩称,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李仁东出具了金额为30000元的借据。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据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借贷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仁东、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继献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仁东、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