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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广州大学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2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广州大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李宝刚。被告广州大学。法定代表人庚建设。委托代理人纪德君、李伟。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大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文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伟、纪德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丕海诉称,广州大学未经其许可,在网站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一幅图片,编号为A1628,内容为广州陈家祠,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广州日报发表赔礼道歉声明;3、赔偿原告10000元;4、支付合理费用3700元;5、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报告、《中国元素图片库》,证明图片权属。2、涉案摄影作品打印件,证明摄影作品图像。3、网站备案查询,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4、企业信息查询,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5、公证书,证明涉案网站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的图片相一致。被告广州大学辩称,1、不构成侵权,被告是一家科研单位,被告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是合理使用;2、我方图片来源是转载自艺龙旅行网,现已将图片撤下网站;3、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是没有依据。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大学“广府文化研究中心”及“广府文化研究基地”成立的批复材料,证明被告人没有侵权。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周丕海取得了《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0-L-024946,其中记载周丕海的《中国元素图片库》于2010年1月18日创作完成,2010年2月4日首次发表。在该图库中有一幅编号为A1628的图片,内容为广州陈家祠。“广州大学广府文化研究中心”是广州大学为研究广东地方文化而成立的学术研究机构,成立于2011年6月,2012年7月获批为广东省特色文化研究基地。中心经费来源于学校的办公经费和科研经费,建有广府文化研究中心网站:广府文化大观,该网站是挂靠在广州大学www.gzhu.edu.cn的网站上运行的,进入路径为:进入广州大学网站(点击进入广州大学图书馆(点击进入广府文化大观。根据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2013)保古证经字第0282号公证书载明内容:通过百度搜索“陈家祠:岭南建筑的代表广府文化大观”,点击在搜索栏第一条进入一家域名为www.gzhu.edu.cn的网站,内含有一篇“陈家祠:岭南建筑的代表”文章,标题下先生死2012-02-2912:05:16,来源:艺龙旅行网,点击:182。文章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介绍陈家祠建筑特征,其中有一幅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A1628有着相同的取景,在该网页下方注明广州大学“广府文化研究中心”版权所有,网站开发与维护:广州大学图书馆技术部。经与编号A1628图片比对,涉案图片和A1628图片二者在所取场景、角度、光线和构图基本是一致的,在图片中,两幅图片在上方中间空白处相同位置均有三片形状大小一致的云彩,右边屋顶尖角均有两团将冒出的云朵,建筑物及周围绿化植物投射下的阴影都呈相似的状态。所不同的是,与图片A1628相比,涉案图片在右下角抠出一小块空白注明“广府文化大观”。据此,可以认定这两张图片是来源于同一张图片。庭审中,被告称涉案图片转载自艺龙旅行网,以整篇文章的形式包括图片作为介绍岭南建筑目的,存放在广府文化大观网站上,在转载时没有核实相关的版权问题。该网站是面向学生和教师开放,是半公开网站,之前有段时间是公开的,后来采取了加密措施,需要凭身份证登陆校园网才能看到,非广州大学的人员不能进入网站。本院认为,根据周丕海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中国元素图片库》上的版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周丕海是该图片库中图片的著作权人。关于广州大学是否侵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广府文化研究中心作为广州大学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广州大学承担。现广府文化研究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上传并向社会公众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在图片右下角显眼标明该中心子网站名称,显然侵犯了周丕海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广州大学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院认为,该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应当满足为教学或科研的目的,少量复制,以及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等三个条件。本案的事实却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登陆广州大学的网站都可以使用周丕海的摄影作品,显然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被告称其针对网站是针对学校学生内部开放的,但是原告却是通过开放的互联网直接能接触到涉案作品,故广州大学的合理使用抗辩不能成立。被告称其图文都是转载艺龙旅行网,即使如被告所称的转载,在转载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核实艺龙旅行网是否对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并且还在转载之后对图片进行了修改,添加了广府文化研究中心网站名称“广府文化大观”字样,属于对作品进行修改,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网站上的版权声明也表明被告对转载作品不加区分与保留,直接纳入其版权范围,此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综上,广州大学主张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对于涉案作品单价原告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参考依据。同时,在合理费用支出上,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等),以及普通摄影作品的参考价格等因素,酌定确定赔偿额。关于赔礼道歉问题。赔礼道歉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人身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财产权。本案中,广州大学侵犯了周丕海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其侵犯的是财产权利,故无须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由于周丕海只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对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外,关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问题。由于被告称已经删除侵权内容,且原告对此也进行了确认,故本院不再判决停止侵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大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丕海经济损失共计2500元。二、驳回周丕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受理费71元,由被告广州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文铂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