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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家财与李叶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财,李叶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03号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李家财委托代理人冯春华委托代理人向波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李叶叶委托代理人王旭委托代理人刘霄峰申请人李家财、申请人李叶叶因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2012)第1号仲裁裁决,分别2013年7月22日和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家财称:其依据《关于环桥客房改装的报告》,花费巨资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大约花费23万元。2009年3月30日,其与李叶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李家财投入(包括装修投入)在拆迁赔偿时归李家财所有,而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李叶叶向其支付15000元,缺乏依据,依法予以撤销。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均规定在拆迁时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过渡补助费,这与双方有无过渡费的约定无任何关系,且李���叶亦获得了房屋过渡补偿,而西安仲裁委员会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应依法予以撤销。李叶叶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有关装修补偿及过渡费的证据,影响本案公正裁决,故其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关规定,申请撤销西仲裁(2012)第1号仲裁裁决的第二项及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过渡费。针对李家财的申请李叶叶辩称:李家财提交的《关于环桥宾馆改造装修的报告》属实,但李家财并未实施任何装修,李家财没有任何进行装修的凭据,《关于环桥宾馆改造装修的报告》仅证明其同意进行装修,而不能证明李家财实施了装修。李家财所称“屋多补面积实际为对李叶叶房屋装修支付的补偿金”一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该面积差事实上是其在建造房屋时未严格按照宅基地使用证限定范围,而是向路边作出一定延伸,导致实际面积大于产权面积,而拆迁安置单位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进行了拆迁补偿。《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均规定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过渡补助费,但上述规定是调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拆迁过渡补助费的支付义务人为拆迁人,而不是被拆迁人,如果李家财认为其有权获得拆迁过渡补助费,应向拆迁单位主张。仲裁裁决程序存在多处违法之处,仲裁裁决其向李家财双倍赔偿预交房租合计56334元,支付15000元装修补偿两项均没有证据支持,仲裁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全部撤销。李家财申请部分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李叶叶称:在仲裁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之处,依法应予撤销。本案仲裁庭组成的时间是2011年12月23日,裁决作出时间已是2013年5月16日,这个时间距离仲裁庭组成时间长达17个月,仲裁庭严重超期审理,违反仲裁程序。��家财提交的影印件违反仲裁规则,仲裁庭采纳该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2010年9月16日,大明宫地区拆迁公告下达后,李家财并未搬离,其仍然继续使用房屋经营旅馆,直至2011年春节期间才停止经营。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原补充协议进行了变更,其没有返还双倍租金的义务。也未获得装修补偿,且李家财也未向所租房屋进行任何装修,仲裁裁决其支付李家财15000元装修款,没有依据。针对李叶叶的申请李家财辩称:西安仲裁委员会在对其与李叶叶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裁决过程中无违法之处,裁决程序合法。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李家财向李叶叶支付双倍租金56334元正确,拆迁协议显示李叶叶获得了相应装修补偿,其补偿金额为193418,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叶叶应将装修补偿款项支付给李家财。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家财申请部分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2012)第1号仲裁裁决,但因李家财申请部分撤销的理由不属于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也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故李家财申请部分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叶叶称仲裁庭严重超期审理,违反仲裁程序一节,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4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而本案中,仲裁庭于2012年4月18日办理了仲裁案件的延期手续,故李叶叶的该项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上述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李家财收到受理通知书是2011年12月5日,但李家财最后举证时间在2012年11月21日,超出法定举证期限,且未提交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李家财的举证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故李叶叶的该项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2012)第1号仲裁裁决。申请费共计800元,李家财预交400元,李叶叶预交400元,由李家财和李叶叶各自负担。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