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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330-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0-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3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长沙文化广场7ABC。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仁和家园16栋502房。法定代表人朱欲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2651号、本院(2011)芙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565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价值5565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