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潘玉根与定州市明月店镇沟里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根,定州市明月店镇沟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第52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根,男,住定州市江苏省。被执行人定州市明月店镇沟里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潘玉根与定州市明月店沟里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0月1日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76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慧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党顺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