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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潘玉根与定州市明月店镇沟里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根,定州市明月店镇沟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第52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根,男,住定州市江苏省。被执行人定州市明月店镇沟里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潘玉根与定州市明月店沟里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0月1日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76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慧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党顺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