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200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依据本院(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乙于2013年10月1日支付申请人李某甲抚养费4800元,诉讼费268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乙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