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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鄂洪山法执字第5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与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余凯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余凯旋,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余凯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鄂洪山法执字第57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街银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梅华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特*号。法定代表人:余凯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余凯旋,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城开·青菱城市。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三里建筑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成塑钢制品加工厂和余凯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将被执行人余凯旋座落于中南路街武珞路七巷38号1单元3层5号室(房屋所有权证为市直2008004023号,建筑面积86.52平方米)房地产予以查封。现该房地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凯旋座落于中南路街武珞路七巷38号1单元3层5号室(房屋所有权证为市直2008004023号,建筑面积86.52平方米)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十月××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