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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任清康与绵阳花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廖红、徐小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清康,绵阳花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廖红,徐小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26号原告:任清康,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1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唐小平,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系任清康之子。委托代理人:张兴权,绵阳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花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法定代表人:袁志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红,男,生于1972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徐小芳,女,生于1983年3月1日,住绵阳市高新区。原告任清康诉被告绵阳花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廖红、徐小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清康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张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