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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州澳闽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国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澳闽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郑国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福州澳闽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方明端,总经理。被告郑国喜,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澳闽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正在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澳闽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平人民陪审员  林艳华人民陪审员  谢其扬二○一三年十月十四书 记 员  林建华 百度搜索“”